(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1号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国昌。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唐汶欣。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厂房续租合同》,原告将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园厂房(宗地编号:×××,面积为2700㎡)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期自2010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9元,月租金为24,300元,被告须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使用上述厂房,但从2012年1月起一直拖欠租金,至今未支付,截止2012年11月,累计拖欠租金267,300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为此,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厂房续租合同》;二、被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园厂房(宗地编号:252,面积为2700㎡)的厂房腾退返还原告;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67,300元及利息(租金及利息自2012年1月起暂计至2012年11月,实计至被告实际腾退给原告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清洁费2200元及水费123.2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厂房续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园厂房(宗地编号:×××,面积为2700㎡)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暂定三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含税价9元,合计每月租金24,300元,被告须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租金。该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原告可以无条件收回房屋及设施。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交付租金以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但从2012年1月开始未交租金;对清洁费及水费,双方进行口头约定。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厂房续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厂房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缴纳租金。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从2012年1月起未交租金,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自2012年1月起已向原告交纳租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交纳租金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在每月15日前交纳租金,故租金利息应分段计算,以当月租金为基数,自当月16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及《厂房续租合同》中“如被告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原告可以无条件收回房屋及设施”之约定,被告拖欠租金累计12个多月且无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续租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原告主张被告腾退返还厂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清洁费及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力后果”的规定,因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厂房续租合同》;二、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园的厂房(宗地编号:×××,面积为2700㎡)腾退返还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租金按每月24,300元的标准,自2012年1月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给原告之日止;利息分段计算,每月租金的利息,以24,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均自当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00元,由被告珠海环科制造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