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卫,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进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克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