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邵丽琴、李木弟与宴宝、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宴宝,邵丽琴,李木弟,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宴宝。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丽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木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南街。负责人王忠科,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照娜,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刘玉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宴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宴宝于2013年5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宴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宴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上诉人宴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新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