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执字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猛民租赁合同纠纷财产扣押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00449-1号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猛,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弋民二初字00333号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猛民租赁合同纠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沃尔沃EC290BLC挖掘机一台(机架号35190)的财产予以扣押。二、限从扣押即日内交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