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孔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