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东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玫宏,凌钦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陈玫宏,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凌钦湘,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与被执行人凌钦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钦湘拒不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的补偿金,申请执行人陈玫宏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凌钦湘于2013年5月28日将补偿金5000元存入本院账户,其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应支付的补偿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05号调解书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补偿金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