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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殷献勇、北京万林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献勇,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林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殷献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林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殷献勇主要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予以驳回。上诉人长期住河北省邯郸市××沙圪塔乡××村,同时诉状所谓的侵权行为地也在邯郸市。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或按侵权行为地的原则,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予以驳回。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有权做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现行有效。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殷献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邯郸市中级��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振杰审 判 员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