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法定代表人暴兴存,系原矿长。被执行人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拉柱,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神证执字第201203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被执行人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中划拨支付申请人本金600万元,其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承兑汇票560万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了执行费7769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201203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