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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南京某集团退休职工。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南京某集团退休职工,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与申请人李某系夫妻。申请人李某述称,被申请人张某患老年性痴呆症,伴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申请人李某为监护人,以处理相关事宜。经审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了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系老年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关于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为张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葛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