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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宏川与竺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宏川,竺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江宏川,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成杰,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建平,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宏川诉被告竺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宏川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宏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收取6476元,由原告江宏川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