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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55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文,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玖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DDYVANBELLE,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晖,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930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华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