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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0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安徽四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殷鸣,杨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5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4672-8。负责人:项明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四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2606室(万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493088-9。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殷鸣。被执行人:杨沁园。因被执行人安徽四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殷鸣、杨沁园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殷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园1-2号楼商业中心的十五套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瑶字第062511号、第062510号、第062522号、第062523号、第062524号、第062521号、第062520号、第062519号、第062518号、第062535号、第062533号、第062532号、第062530号、第062527号、第062526号)。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殷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园1-2号楼商业中心的十五套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瑶字第062511号、第062510号、第062522号、第062523号、第062524号、第062521号、第062520号、第062519号、第062518号、第062535号、第062533号、第062532号、第062530号、第062527号、第06252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