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绍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绍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委托代理人:张世银、厉明侠。被告:陈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永康市诚安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君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