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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杜某某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浩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