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白亚丽与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丽,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之一原告白亚丽,女,满族。被告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柯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丽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亚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白亚丽负担。审 判 长 欧绍强代理审判员 王锡钢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