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法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建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建军,薄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法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局长。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薄巧云,系张建军之妻。本院执行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建军、薄巧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174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8174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广法行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颖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