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白文姬诉马伍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姬,马伍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白文姬,女,汉族。被告马伍群,男,汉族。原告白文姬诉被告马伍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旭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及逾期利息。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有:2012年9月28日马伍群书写的借50000元借据一份。被告马伍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马伍群急需资金向其朋友何晓明借款,由何晓明为其联系从白文姬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并向白文姬出示了借款条据。该款到期后,被告马伍群至今未予清偿。现原告于2013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该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马伍群从原告白文姬处借款50000元,并出写条据,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约定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依法应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利息由于无约定,故该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伍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所借原告白文姬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3月8日起至清结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马伍群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