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浩与黄乃国、陈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黄乃国,陈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浩。委托代理人:姚天林。被告:黄乃国。被告:陈巨光。委托代理人:周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黄乃国、被告陈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本案宜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