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古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2号原告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晓明,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以与被告梅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廖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