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古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2号原告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晓明,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以与被告梅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廖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