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白���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与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号。负责人陈静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号*幢*楼**号。���定代表人马昭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涛,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下称广电网络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昭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网络青白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咏松,被告昭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电网络青白江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原、被告协商后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原告承揽被告开发的北城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双向分配接入网建设安装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安装工程,并于2013年3月22日开通信号,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被告尚欠工程款16万元未付。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支付工程款16万元,支付截止2013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元,按照每日0.3%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昭琪公司对欠款16万元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每日0.3%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提出抗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原告广电网络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昭琪公司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民族街8号的北城新界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双向分配接入网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安装费为56万元;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费20万元,在被告室内线缆材料领取完前3个工作日支付20万元,在开通信号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费尾款16万元;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安装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安装工程,并于2013年3月22日开通信号,但被告仅支付安装费40万元,至今尚欠安装费16万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由原告提交并经被告质证认可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安装工程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工程竣工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广电网络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昭琪公司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工程竣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安装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除应付清工程欠款16万元外,对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金额每日3‰计算违约金的约定,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不提出抗辩,被告应当按此约定支付。原告诉请的截止2013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应按此数额支付。2013年4月2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每��3‰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欠款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工程欠款16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元,合计169600元;二、以欠款本金160000元为计算基准,被告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日3‰的标准,支付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366元,由被告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