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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审判员 刘 焘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