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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87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