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融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县长安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木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9日20时30分,被告人曾庆人醉酒驾驶桂B55A**“豪豹”牌二轮摩托车沿融安县城立新街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长安派出所门前路段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曾庆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38.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民警当即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带其至融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被告人曾庆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4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闽值与检验》(GB—19552—004)之规定,被告人曾庆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曾庆人外逃,于2013年1月11日到融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曾庆人醉酒驾驶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曾庆人于2012年3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甲、黄乙的证言,道路交通违法查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庆人外逃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庆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的社区出具了矫正证明,具备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庆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庆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