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昌民破字第1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等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昌民破字第10949号申请人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岭,总经理。债务人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麓鸣花园会所2层。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周云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兴昌公司)申请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博公司)破产一案中,申请人兴昌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达博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依法裁定达博公司重整,并于2008年9月4日裁定批准了达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后因重整计划执行需要,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和2012年11月14日两次裁定批准达博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限延长的申请,将破产重整执行期限最终延长至2013年4月30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兴昌达博公司破产管理人及清算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兴昌达博公司重整工作开展具有成效,《重整计划》确定的事项进行较为顺利。2013年5月3日,兴昌达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称已基本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同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和《终结重整程序申请书》,称截至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时,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绝大部分债权人已获得清偿,兴昌达博公司已持续正常经营,并具备继续独立经营的能力,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兴昌达博公司重整程序。本院认为,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以拯救企业为目标,系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维持企业继续营业,继续存续。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本院确认,本院于2008年9月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达博公司在规定及此后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所负主要债务已清偿完毕,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趋于良性,并具备继续独立经营能力。由此,可以认定在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兴昌达博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得到执行。现兴昌达博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了监督报告,依法其监督职责即告终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批准的《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下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幼亭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代理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楚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