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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龙延吉要求宣告龙国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延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龙延吉,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龙延吉要求宣告龙国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国太,男,1932年1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系申请人龙延吉的父亲。申请人称:龙国太于1998年患脑出血病,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均未完全治愈,因脑出血后遗症,现龙国太处于瘫痪状态,整日卧床,神智不清,已经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我系龙国太的独生子,龙国太现在完全由我照料。鉴于上述状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龙国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龙延吉为龙国太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龙国太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不能与人交流。因精神疾病所致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通过庭审调查,依据鉴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龙国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龙延吉为龙国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