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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周清清、张明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周清清,张明麒,张涨位,项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顾放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清清。被执行人张明麒。被执行人张涨位。被执行人项瑞娣。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4月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涨位名下位于奉化市长汀弥勒二苑19幢号房屋。2013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清清、张明麒、张涨位、项瑞娣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699999.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3元,并负担执行费9510.93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涨位名下位于奉化市长汀弥勒二苑19幢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审 判 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