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樊新让与张公孝(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让,张公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樊新让,男,农民。被告张公孝(效),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让与被告张公孝(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新让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樊新让已预交),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樊新让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