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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明兵与汪大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兵,汪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兵。被执行人汪大军。申请执行人周明兵与被执行人汪大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大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兵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大军给付赔偿款136917.10元,案件受理费1653元。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汪大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大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大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大军在金堂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周明兵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周明兵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8570.1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汪大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明兵人民币138570.1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汪大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明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