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武与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闵远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武,天将建设集团,闵远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丁武。被告天将建设集团。委托代理人陈祥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植中,公司员工。被告闵远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武与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闵远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丁武已缴纳),退还原告丁武。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