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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26号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穗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__新中民二初_字第_6号_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_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之日起___七___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执行员:靳北联系电话:__0373-376****_______收款开户银行:农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390101040024048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被执行人须知为使人民法院准确、及时、有效地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对被执行人提出如下要求:一、被执行人收到本件及执行令后,如在执行令规定的期间内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必须在执行令规定履行到期日向本院如实填报《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须由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单位还须加盖公章。如申报的财产已抵押、查封等,填表时应注明并附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填报或填报不实。二、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转移、隐藏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物或己被本院查封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四、被执行人不得对本院的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围攻、殴打等违法行为。五、被执行人不得哄闹、冲击或指使他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六、被执行人不得指使、贿买、威胁或胁迫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抗法院执行。七、被执行人不得向执行人员实施说情、送礼、请吃等不正当行为。违犯以上任何一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