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立双诉常晓会、李伟(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双,常晓会,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双,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晓会,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伟(李洪伟),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张立双诉常晓会、李伟(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了(2011)双双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常晓会、李伟(李洪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立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双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