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立双诉常晓会、李伟(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双,常晓会,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双,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晓会,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伟(李洪伟),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张立双诉常晓会、李伟(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了(2011)双双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常晓会、李伟(李洪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立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双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