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49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明,男。被告:任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茂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明、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四个月后举行了婚礼,2014年2月12日补领结婚证。2013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月豪。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就生活在一起,属于草率婚姻。婚后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看在孩子的份上,原告与被告补领结婚证,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还经常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的出生日期。证据三、被告父亲任金平的证明,证明从2012年1月28日开始,原、被告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每月1500元的情况。证据四、照片及病历、医药费发票,证明被告对原告有殴打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手受伤,原告治疗用去部分医药费,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任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前两年,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带小孩,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今年4月2日,因原告回娘家,被告去接原告,双方发生厮打,导致原告手臂受伤,因此原告提出离婚。原、被告在一起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家人也觉得原告不错,对原告也很好,被告要求和好。被告任某就辩称意见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被告任某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被告对该两份证据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三,被告对该份证据上的“王某”名字持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自己加上去的,同时否认原、被告共同交纳按揭款。因原告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三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四,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手上的伤势,部分是双方厮打时造成,手臂上的伤势,是因为双方争夺扫把时,原告跌倒被扫把把子弄伤。因原告的手上和手臂上的伤系原被告双方在厮打过程中造成,故本院对原告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四个月后举行了婚礼,2014年2月12日补领结婚证。2013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月豪。2014年4月2日,被告去原告娘家与原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夺扫把时,造成原告手面及手臂皮肤受伤,次日,原告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现已痊愈。因此,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诉讼来院。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诉称、辩称意见,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定能和好如初。现原告主张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被告仍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