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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018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元镒与江浩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01859-2号申请保全人江浩,男。被保全人江元镒,男。江元镒诉江浩、江晴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09)西民初字第1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元镒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北京市xx区xxx东路乙x号楼x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送达了(2013)西执调字第0185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函,后江浩以江元镒负有给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该房屋过户至江元镒名下后有财产转移的风险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过户至江元镒名下的北京市xx区莲xxx东路乙x号楼xx号进行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被执行人江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xx区xxx东路乙x号楼xx号房屋一套在过户至被保全人江元镒名下后将该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赠与、抵押、过户等手续。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