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咸阳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咸阳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原告咸阳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咸宗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军转办6楼。负责人徐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咸阳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咸阳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