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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豆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豆某某,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晔,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豆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豆某某撤回对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豆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袁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