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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70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被告: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