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王金良,男,1957年9月18日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庆峰,主任。原告王金良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红旗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良诉称,2011年3月28日,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向我借款99549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每月按照2%的利率向我支付利息。该借条由当时村委会会计刘元签字确认,并由时任村委会主任周树林作为经手人签字。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至今未向我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向我偿还借款99549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95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金良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于2011年3月28日向原告王金良借款99549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该收据载明:“2011年3月28日,编号201011201342,批准,周树林,今收到王金良交来村委借款换据,月息2%,¥99549元,大写玖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经手刘元。”在该收据上加盖有“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原告王金良陈述:“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借款用于村办企业,当时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本金至今未偿还,相应利息也未支付。周树林在收据上签名批准时系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只是党支部书记,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刘元在收据上签名时系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的会计,现在仍然担任会计。”上述事实,由原告王金良提供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提交书面答辩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推定收据上所加盖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系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向原告王金良借款并出具收据,原告王金良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月息2%的约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未偿还原告王金良借款及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王金良请求判决被告济南市杜家庙村委会向其偿还借款99549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95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良借款99549元。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金良借款利息(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95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红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