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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成萍、陈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萍,陈朝阳,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廖峥华,陈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442号申请人:余成萍,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陈朝阳,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981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科技园A楼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被执行人: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宁建国。被执行人:廖峥华,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朝红,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成萍与被执行人陈朝阳、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廖铮华、陈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70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9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442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建国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柴青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