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抚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焦慧清诉王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慧清,王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焦慧清,女,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王相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慧清诉被告王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慧清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慧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退回原告1,100.00元。审判长  杨金涛审判员  董新利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