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赵维珍,王建辉,宫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685-2号申请执行人:赵宁。被执行人:赵维珍,被执行人:王建辉,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四真村88号。被执行人:宫大伟。本院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莱阳执字第68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提出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账号为21×××78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