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锦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锦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宗洲,该社职工。被告:丁锦传,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锦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5元,减半收取为45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