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诉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周华,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无业,住宝鸡市川陕路欧洲城小区。被告孙军,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县人,中铁一局五处职工,住宝鸡市西宝路。原告周华诉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华承担。审判长 晋姝萍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