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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诉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周华,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无业,住宝鸡市川陕路欧洲城小区。被告孙军,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县人,中铁一局五处职工,住宝鸡市西宝路。原告周华诉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华承担。审判长  晋姝萍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