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建与介银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介银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李建,男。被告介银凤,女。原告李建与被告介银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诉称,2010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正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人民币34800元,同年2月21日在彬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2012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孩李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就不好,无共同语言。婚后被告同原告去西安打工,共同生活了3个月,被告怀孕回家待产,孩子出生后被告回了娘家,孩子由原告父母照管,原告先后去被告娘家五六次想接回被告,被告均不同意回家。2012年6月份被告从娘家外出,至今不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0元。被告介银凤缺席,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正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人民币34800元,同年2月21日在彬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2012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孩李某,现在原告家。2012年6月份被告从娘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2012年4月25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睦、无共同语言,被告不尽妻子及母亲的责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被告分居时间不满两年,故依法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孩李某幼小,需父母双方关爱、呵护,原、被告应该彼此珍惜、相互扶助、幸福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建要求与被告介银凤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程鸿贵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