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邱家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通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通顺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邱家巨,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刘笑鹏,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市通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耿德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宗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家巨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通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邱家巨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邱家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家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邱家巨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