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葛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金,葛正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金,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葛正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德雨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