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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徐某某50元,其余5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