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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鹏飞与被告孙红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飞,孙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唐鹏飞,女.被告孙红玉,女。原告唐鹏飞与被告孙红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鹏飞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