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鹏飞与被告孙红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飞,孙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唐鹏飞,女.被告孙红玉,女。原告唐鹏飞与被告孙红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鹏飞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