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00-1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00-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在汉阴县漩涡镇中银村达16年之久,本案应由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提交的汉阴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汉阴县某某镇,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汉阴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