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倩仪,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喜逢,该××职工。委托代理人:高胜伟,该××职工。被执行人: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董事长。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宁波东风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9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