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潘桂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潘桂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